AN 01 0150 0169 一集.不是犯戒品:「說成」的框第三次使用,對象從教法換成了律的分類

增支部一集第一百五十至一百六十九經 不是犯戒品(Anāpattivagga)

同一個「說成」的框,這一次填的是犯戒的五對分類,說反的十經與說對的十經

框與前兩品完全相同,換掉的是被說成什麼的那一樣東西:不是法與法之外,現在是犯戒。把不是犯戒的說成是犯戒、把犯戒說成不是犯戒;輕的說成重的、重的說成輕的;粗重的說成不粗重的、不粗重的說成粗重的;留有餘地的說成不留餘地的、不留餘地的說成留有餘地的;可以補救的說成不能補救的、不能補救的說成可以補救的——十件說反的,比丘走的路是為了許多人的不利,讓真正的法消失。後十經每一格照實說,走的路是為了許多人的利益,讓真正的法站得住。

五對分類是律的語言。什麼算犯戒、多重、能不能補救,是一個僧團每天要判的事;而一個判錯的分類在這裡與把不是法說成法放在同一個天平上,後果一樣重。

原典兩邊都只把頭兩經寫滿,其餘八經壓成一句;說對的那一邊連「其餘皆是如此」都省了,只用刪節號串起來。

① 巴利文白話翻譯

「比丘們,那些把不是犯戒的說成是犯戒的比丘,比丘們,那些比丘走的路是為了許多人的不利,為了許多人的苦,為了天神與人類的沒有好處、不利與苦。比丘們,那些比丘積下很多不是福的東西,而且讓這個真正的法消失。」

「比丘們,那些把犯戒說成不是犯戒的比丘,比丘們,那些比丘走的路是為了許多人的不利,為了許多人的苦,為了天神與人類的沒有好處、不利與苦。比丘們,那些比丘積下很多不是福的東西,而且讓這個真正的法消失。」

「比丘們,那些把輕的犯戒說成重的犯戒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把重的犯戒說成輕的犯戒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把粗重的犯戒說成不粗重的犯戒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把不粗重的犯戒說成粗重的犯戒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把留有餘地的犯戒說成不留餘地的犯戒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把不留餘地的犯戒說成留有餘地的犯戒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把可以補救的犯戒說成不能補救的犯戒……其餘皆是如此……把不能補救的犯戒說成可以補救的犯戒的比丘,比丘們,那些比丘走的路是為了許多人的不利,為了許多人的苦,為了天神與人類的沒有好處、不利與苦。比丘們,那些比丘積下很多不是福的東西,而且讓這個真正的法消失。」

「比丘們,那些把不是犯戒的說成不是犯戒的比丘,比丘們,那些比丘走的路是為了許多人的利益,為了許多人的安樂,為了天神與人類的福祉、利益與安樂。比丘們,那些比丘造下很多福,而且讓這個真正的法站得住。」

「比丘們,那些把犯戒說成是犯戒的比丘,比丘們,那些比丘走的路是為了許多人的利益,為了許多人的安樂,為了天神與人類的福祉、利益與安樂。比丘們,那些比丘造下很多福,而且讓這個真正的法站得住。」

「比丘們,那些把輕的犯戒說成輕的犯戒……把重的犯戒說成重的犯戒……把粗重的犯戒說成粗重的犯戒……把不粗重的犯戒說成不粗重的犯戒……把留有餘地的犯戒說成留有餘地的犯戒……把不留餘地的犯戒說成不留餘地的犯戒……把可以補救的犯戒說成可以補救的犯戒……把不能補救的犯戒說成不能補救的犯戒的比丘,比丘們,那些比丘走的路是為了許多人的利益,為了許多人的安樂,為了天神與人類的福祉、利益與安樂。比丘們,那些比丘造下很多福,而且讓這個真正的法站得住。」


增支部不是犯戒品(Anāpattivagga,AN 1.150–169)

「說成」的框第三次使用,對象從教法換成了律的分類

② 本經獨特重點

本品二十經,前十經說反、後十經說對,對象是犯戒的五對分類。

第一件是五對分類本身。犯戒與不是犯戒、輕與重、粗重與不粗重、留有餘地與不留餘地、可以補救與不能補救——這是一個僧團判一件事時要回答的五個問題。原典把它們一對一對拿來,放進和「把不是法的說成是法」同一個框裡,後果一模一樣:讓真正的法消失。

第二件是它把判錯看得和說錯法一樣重。把一個輕的犯戒說成重的,在一般的理解裡只是一次判斷上的失誤;在這一品的句型裡,它與把如來沒有說過的說成說過的是同一級的事。說錯法與判錯律,在這裡沒有高下,被說反的後果相同。

第三件是這五對與十集第四十三經的第二份爭執的根逐字相同。那裡是爭執的來源,這裡是教法消失的來源——同一份律的名目,在兩集裡被接到兩個不同的後果上。

③ 結構脈絡

原典一個檔、二十經,說反與說對各自寫滿頭兩經,其餘八經壓成一句;說反那一邊用 …pe…,說對那一邊只用刪節號。品末語作「不是犯戒品第十二」,沒有攝頌。

折疊。 譯文照原典的省略寫:說反那一邊作「其餘皆是如此」,說對那一邊只用刪節號,保留兩邊省略方式的差別。

用字。 十種犯戒依主表 anāpatti / āpatti / lahukā / garukā / duṭṭhullā / aduṭṭhullā / sāvasesā / anavasesā / sappaṭikammā / appaṭikammā āpatti(AN 10.43)。

📖 延伸閱讀

第十二品。「說成」的框第三次使用,對象換成犯戒的五對分類:判錯律與說錯法一樣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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